点击数:    发布时间:2017-10-23 10:03:30
关于“加快轨道交通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办理”的提案

   容:  

根据我市轨道交通“里程碑”通车计划,我市轨道交通30公里首开工程(1号线一期、3号线一期中间段)已于2017年2月20日开始进入为期三个月的试运行阶段。试运行结束并通过国家组织的验收评估后,计划今年6月底载客试运营。

按照国家规定,试运行期间需要办理11项政府专项许可手续,而规划手续是最大的难点。由于地铁线路用地呈线状分布,车站附属(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呈零散分布,工程占用地块情况较为复杂,到目前为止仅办理了位于市政用地范围内的规划许可手续,无法满足国家级的试运营条件评审要求,直接影响到6月底载客试运营目标任务。

轨道交通项目是河北省重点项目、石家庄市1号工程,领导重视,百姓期盼。鉴于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经验,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轨道交通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办理,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附属结构位于已有权属用地内的(包括已划拨、已出让的国有土地、村集体土地等),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与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代表)签署的同意占用土地协议或证明作为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规划管理部门可据此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二、权属结构位于现状道路红线或城市公共绿地等市政用地范围内的,按控规调整用地,经规委会通过,市政府批准后,规划管理部门可据此直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位于规划红线但尚未实现的道路或城市公共绿地等市政用地范围内(以规划红线为准)的,按第一条执行。

三、附属结构位于轨道交通征收地块内但尚未列入储备的,附属结构所占用地以征收协议或征收部门出具的已征收证明代替土地权属证明文件;附属结构位于储备地块内的,附属结构所占用地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与土地权属单位签署的同意占用土地协议或证明视同为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规划管理部门可据此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同时在储备土地正式出让合同中明确将此协议同时让渡于土地受让单位。

四、新建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位于已出让或市政规划用地红线外待储备、出让地块内的,按兼容性用地控规,不影响该地块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规划指标和各项验收。

五、以上规定今后适用于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所有线路(含车站、区间、附属结构、场段、变电站等)。  

 

对政协石家庄市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0164号提案的答复

 

付庆文委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轨道交通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办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轨道交通工程是河北省重点工程、我市1号工程,对石家庄市的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人民生活品质提高具有重大意义。我局积极支持、并全程参与了这项重大的民生工程,现将我局轨道交通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压缩审批流程,积极推进手续办理

地铁项目审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了满足通车运营、国家验收等时间节点要求,我局突破现有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流程,在部分前置要件不完备的情况下提前介入审查方案,积极学习其他城市地铁规划审批的经验,于2014年完成首开段全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站场、区间段的规划审批工作,确保了地铁开工建设的顺利进行。2017年,我市地铁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一、三号线首开段工程全线贯通,面临国家验收、通车的重大任务。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成为验收的重要前提,我局与轨道建设部门积极配合,通过调查研究外地经验、共同上报市政府确定了轨道审批的要件与审批流程。其中,在规划编制上,由市规划院加班加点进行了控规调整工作、在规划审批上,对不同土地权属情形确定了对应的审批要件,并于2017年5月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根据纪要精神,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轨道交通工程及其设施,占用现状道路红线、公共绿地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末进行权属登记,属政府所有。轨道交通工程及其设施建设可使用该土地,不再提供使用该土地的证明文件,规划部门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占用上述用地以外,已有权属单位或尚未出让无权属单位土地的,需提供同意租用、借用;占用土地的协议或证明文件,以及权属单位产权证明文件或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据此,我局已在审批过程中,全面落实了您在提案中的宝贵建议。

二、加沟通协调,为工程推进保驾护航

在地铁审批过程中,我局充分发挥沟通桥梁作用,由相关处室多次组织协调会、专家会,并将成果及时上报规委会审议。及时对轨道与火车站东西广场、东站、华润等重大建设项目的衔接开展了沟通协调工作。

地铁站点的形象设计是提升城市景观品质的重要方面。我局与地铁建设部门充分沟通,先后对地铁一号线、三号线、二号线的重要站点的布局、出入口、棚亭外立面样式提出了规划意见。

    感谢您对城乡规划工作的一贯理解和支持!我局将进一步积极配合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等地铁建设部门的工作,服务好我市地铁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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