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bile365-777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城乡规划局政务信息的公开工作,进一步加大城乡规划管理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指南。
本机关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在行使城市规划管理职权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市城乡规划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市城乡规划局领导及分工情况。
(二)规章文件。主要包括:以市城乡规划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市城乡规划局或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制定的其他非涉密公文。
(三)业务工作。主要包括:非涉密的规划编制成果信息、行政审批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四)规划计划。主要包括:市城乡规划局年度工作计划、财政预决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其他。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mobile365-777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www.datccmail.com)。其他辅助公开方式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现场公示栏、规划展馆等。
2.公开时限。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87号mobile365-777,规划业务咨询电话:86137161,信息公开电话:0311-88628953,电子邮箱:ghjxxyx@163.com,传真电话:0311-88628988,办公时间:工作日)。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2)通过信函等方式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审查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对于要件不完备的,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4.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
(7)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