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码 审批事项名称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监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10001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进行监管。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编制、修改、审批、实施城乡规划的行为,责令改正或直接纠正。 1000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10003 1.《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 2.《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管和乡村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