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积极贯彻“依法治市”方略,不断加大城市规划管理力度,有效遏制了违法建设行为,保证了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但也有少数单位和个人无视市政府的三令五申,继续进行违法建设,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为进一步强化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各项城市建设行为,加大对各类违法建设的打击力度,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必须经市规划部门审批、领取法定证件,并经定线、验线后方可动工兴建。
二、凡在2000年5月1日以后未经市规划部门审批、擅自动工兴建的所有建(构)筑物,不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论任何理由,一律依法强制拆除。
三、凡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兴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严禁擅自改变审批图纸,擅自加宽、加高或以其他方式增加建筑面积。一经发现,由市规划部门依法无偿拆除。
四、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构)筑物的审批权,严格由市规划部门控制,严禁任何部门或单位越权审批。凡越权审批兴建的各类建(构)筑物,一律按违法建设由市规划部门依法无偿拆除,越权审批部门或单位应承担拆除费用。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提高城市规划意识,严格遵守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切实规范各类建设行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