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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风貌特色控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风貌特色控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冀建规〔2011394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036)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市风貌特色上水平工作,我厅 制定了《河北省城市风貌特色控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河北省城市风貌特色控制导则(试行)
 
 
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风貌特色导则 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1 6 22 日印发
 
 
 
 



附件:
 
河北省城市风貌特色控制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塑造城市风貌特色,规范我省城市特色风貌的规划编制与控制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城市特色风貌控制上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相关地方法规与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市、县()城市总体规划中与城市风貌特色相关的专项规划或章节、总体城市设计、详细城市设计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导则的重点是明确城市风貌特色的构成要素,制定城市风貌 特色的控制体系、控制内容与控制指标,提出与城市风貌特色控制有关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要求。
 
第四条 编制城市风貌特色相关规划或研究,应当坚持“特色为先、系统 全面、重点突出、可管可控”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类型的多样性,注重城市风 貌特色控制的系统性,强调实施的可行性。
第二章 总体控制
 
第一节 要素构成 第五条 城市风貌特色,是城市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生态环境、地理条件等内涵综合呈现出的有别于其他城市的外在特征,体现于城市建成物质空间环境中。
 
第六条 城市风貌特色的确定,应当从城市所处的生态自然环境、历史 人文环境、重要建设环境三个主要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第七条 城市生态自然环境特色,指城市所处的生态自然环境条件,包 括地理位置、地质水文、山体水系、地形地貌、气象植被、土壤生物等。
 
第八条 城市历史人文环境特色,指城市在其发展过程中积累下来的历史遗存所形成的特色,包括城市格局要素、不同时代的代表性街区与代表性 建筑、传统街巷、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与历史环境要素、古树名木等, 还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宗教信仰、礼仪节庆、风俗习惯、地方传统表演艺术、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特色及其展示空间。
 
第九条 城市重要建设环境特色,指城市发展过程中已形成或已规划确定的建设环境特色,包括城市的整体空间形态、城市色彩、主要功能片区、主 要街道、重大公共设施、标志性建筑或建筑群等。
 
第十条 城市风貌特色定位,是城市风貌特色的集中体现,反映一个城市的特征和内涵。城市风貌特色定位应当特色鲜明、主题突出、概括准确、简 明扼要。
 
第二节 空间构成 第十一条 城市风貌特色空间的控制系统由特色片区、特色路径、特色节点三部分构成,每个部分包括能够反应城市风貌特色的若干具体控制对象。城市风貌特色空间控制的重点是特色片区、特色路径、特色节点中若干具 体控制对象。
 
第十二条 生态自然环境、历史人文环境、重要建设环境中,可以作为城市风貌特色控制的特色片区包括:
 
()生态自然环境中的主要山体,各类河道、湖泊,沿海城市的海滩、岛屿,主要林地、草甸,以及上述对象周边需要控制的范围。
()历史人文环境中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群、历史建筑群、大型历史园林、大型遗址或遗址公园,及其周边需要控制的范围。
()重要建设环境中的城市大型绿地开放空间,城市主要商业、文化、教育、体育、娱乐、行政、旅游服务等公共功能集中的区片或建筑群等。 第十三条 生态自然环境、历史人文环境、重要建设环境中,可以作为城
 
市风貌特色控制的特色路径包括:
()生态自然环境中水系、海岸线等自然要素,城市主要观山、观河、观海廊道,城市海岸线沿岸,城市景观性河流沿岸,城市内部山体的沿山廊道等。
()历史人文环境中的传统街巷,以重要文化遗存为核心的视线廊道,沿古城墙的线性公共空间,历史城区的边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边界,古 建筑群、历史建筑群的边界,大型历史园林,大型遗址或遗址公园等。
 
()重要建设环境中沿河岸、海岸、大型绿地公园、主要道路、轨道线、铁路线等展开的城市天际线,城市绿化隔离带、大型城市绿地开放空间边界,景观道路、商业街、交通干道,观山、观河、观海的街道,轨道线、穿过城区的公路、铁路线及其两侧,以城市地标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构筑物为核心的视线 廊道等。
 
第十四条 生态自然环境、历史人文环境、重要建设环境中,可以作为城 市风貌特色控制的特色节点包括:
 
()生态自然环境中河道转弯处、河湖水体交汇处,山体丘陵的起止处等具有标志性的地理节点,山峰、奇石等能够成为城市标志物的重要自然地物。
()历史人文环境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文化遗存点,以及其他对城市具有特殊认知意义的塔阁寺楼、碑坊亭台等重要历史建筑物或构筑物 等,以重要文化遗存为中心的广场、绿地等开放空间,传统街巷交叉口或街巷中的开放空间等。
 
()重要建设环境中的城市广场、中小型公园等开放空间,城市公路、铁路、航运主要站点,城市主要道路的交叉口,城市道路与河流水体的交叉口, 大型公共建筑和构筑物等城市地标建筑。
 
第十五条 城市风貌特色控制系统的特色片区、路径、节点的具体控制 对象,应综合标示在相关规划或研究的图纸上,予以清晰界定。
 
第十六条 根据与城市风貌特色关联的紧密程度及其重要性,可以对控 制对象进行分级,作为进行控制管理的依据。
 
第三章 指标体系
第十七条 城市特色风貌的规划编制与控制管理工作,应当明确所有控制对象的控制指标,形成城市风貌特色控制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 城市特色片区、特色路径、特色节点均具有其对应的控制指 标。控制指标包括一般控制指标和特殊控制指标,城市风貌特色相关规划必 须明确特殊控制指标,在规划控制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
第十九条 城市特色片区控制指标包括:
()一般控制指标:片区规模,建筑高度分布的相对关系,建筑的普遍高度,建筑密度,建筑单体立面及平面的最大对角线长度,片区建筑的普遍色彩与风格等。
()特殊控制指标:历史城区与历史文化街区的规模,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类建筑高度、年代、质量、风貌的比例,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屋顶与院落等建筑肌理特征,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高度控制指标;林地、草甸的植被类型与 比例;城市主要公共功能集中片区主导功能的用地比例等。
 
第二十条 城市特色路径控制指标包括:
()一般控制指标:城市天际线的形态关系,制高点所在位置;建筑沿山体、街道、河道的高度;街道两侧建筑的檐口线高度,建筑及裙房以上部分后退红线距离,沿街建筑贴线率,人行道的最小通行宽度;以城市地标建筑、大 型公共建筑和构筑物为核心的视线廊道内的建筑高度;路径两侧建筑的普遍 色彩与风格;街道的绿化种植类型,地面铺装材料与形式,街道家具设置,导引标识广告系统等。
 
()特殊控制指标:历史城区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边界;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群、大型历史园林、大型遗址或遗址公园、历史建筑群的边界 等;传统街巷的肌理与高宽比,两侧建筑的普遍高度与功能;古城墙两侧的建筑高度;以重要文化遗存为核心的视线廊道内的建筑高度;城市观山、观河、 观海廊道内的建筑高度等。
 
第二十一条 城市特色节点控制指标包括:
()一般控制指标:节点的高度、体量、色彩与建筑形式,周边建筑的普遍高度与功能;节点范围内建筑的色彩与风格;节点开放空间的位置、规模与形态;节点周边建筑的普遍高度与功能;标志性自然地物的高度、体量、形态等。
 
()特殊控制指标:地理节点周边的绿地开放空间规模与位置;文物点周边的绿地开放空间位置;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周边建筑的 普遍高度与功能,周边建筑单体立面及平面的最大对角线长度;河道与道路交叉口的开放空间控制范围等。
 
第二十二条 城市风貌特色的具体控制指标,以及相应的控制要求,应 当结合城市设计,以导则和图则的形式进行标准化落实。
 
第四章 规划设计要求
第二十三条 城市设计是城市风貌特色空间控制的重要环节,包括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两个层次。
 
第二十四条 总体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城市风貌特色,提出城市设计总体对策,确定城市景观结构框架,构建城市开放空间系统,编制主要功能区环境规划设计,组织市民活动系统,明确重点建设项目,提出实施运 作机制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将塑造城市风貌特色作为主要目标,明确城市风貌特色片区、路径、节点的控制体系,并进行管理控制分级。
 
第二十六条 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形成完整的城市风貌特色控制指标体系。主要包括:
 
()片区指标:确定主要特色风貌片区的数量、规模、边界;明确片区内部的空间结构;确定片区内建筑的普遍高度与建筑密度;确定历史城区与历史 文化街区的规模及各类建筑高度、年代、质量、风貌的比例;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高度控制指标;确定城市主要公共功能集中片区中主导功能的用地 比例等。
 
()路径指标:确定主要特色路径的数量、位置及控制区域;确定各类城市天际线的形态关系,制高点所在位置;确定各特色路径的特征属性;确定沿 山体、街道、河道的建筑高度;确定古城墙两侧、以重要文化遗存为核心的视线廊道内的建筑高度等。
 
()节点指标:确定主要节点的等级、类型、数量、位置、规模;控制节点的高度与体量;控制节点周边建筑的普遍高度与功能等。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在总体城市设计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单独组织编制城市色彩、建筑风貌、广告牌匾、夜景照明、景观种植等专项城市设计,进一步落实和深化总体城市设计,指导详细城市设计编制。
 
第二十八条 详细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共空间与建筑群体形态设计,道路交通设施设计,绿地设计,色彩与建筑风格设计,照明设计,环境设 施设计,近期拟实施项目投资估算等。
第二十九条 编制详细城市设计,应当形成完整的城市风貌特色控制指标体系。主要包括:
 
()片区指标:明确片区内建筑高度分布的相对关系;明确建筑单体立面及平面的最大对角线长度;规定建筑的普遍色彩和风格;确定应当保护的历 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屋顶与院落建筑肌理特征;规定林地、草甸的植被类型和比例等。
()路径指标:量化明确街道两侧建筑檐口线高度、裙房以上部分后退距离,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沿街建筑贴线率,人行道的最小通行宽度,以城市地标建筑、公共建筑(构筑)物和历史文化遗存为核心的视线廊道内的建筑高度;传统街巷肌理与高宽比,街道两侧建筑的普遍高度,城市观山、观河、观海 廊道内的建筑高度;确定路径两侧建筑的普遍色彩与风格,街道的绿化种植类型,地面铺装材料与形式,街道家具设置,标识广告系统设置等引导性要求。
()节点指标:确定节点建筑的具体风格与色彩;明确城市公共节点、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绿地开放空间位置、规模,河道与道路交叉口的开放 空间控制范围;明确标志性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与建筑形式;明确标志性自然地物的高度、体量、形态;确定作为特色标志物的文物保护单位与历 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内外提出建筑风貌、色彩的协调标准;限定 节点建筑单体的立面及平面最大对角线长度等。
 
第三十条 详细城市设计对片区、路径、节点的控制指标,应当落实在控 制性详细规划的导则与图则中,作为城市开发建设的依据。
 
第五章 控制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风貌特色的控制应当体现在城市规划管理的全过程中。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选址与审批阶段,涉及到风貌特色控制对象的,规 划管理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风貌特色控制指标导则为依据提出规划设 计条件。
 
第三十三条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规划与建筑方案成果中,应当 提供与风貌特色控制指标相关的分析图或技术指标。
 
第三十四条 在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前的规划核实以及竣工规划验 收时,增加规划设计条件中风貌特色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的审查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应当依据本导则,根据当地实际,制定风貌特色控制管理规定,指导城市风貌特色规划控制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河北省内镇、乡、村庄风貌特色控制,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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