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规模审核工作规则》的通知
冀建规〔2008〕80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规模审核工作,合理确定城市总体规划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加快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审批进度,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制定了《城市总体规划规模审核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经省政府同意,现 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规则》要求,本着从实际出发和集约节约 利用土地的原则,合理确定城市总体规划规模,完善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专题论证报告。同时,要及时将《规则》转发至所辖县(市),指导各县(市)在 总体规划修编中合理确定城区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审核县城总体规划,应 参照本《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附:城市总体规划规模审核工作规则
主题词:城市规划 规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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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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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2 月 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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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城市总体规划规模审核工作规则
一、为合理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全省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审核。
三、城市总体规划规模审核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负责。
四、城市规模审核内容包含城市人口规模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两部分。
城市人口规模是指城市建设用地(城区)范围内的实际居住人口数量,包 括城区内的常驻非农业人口、常驻农业人口和暂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三部分。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是指城市建成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总量。与城市建设用地直接毗邻的村庄、独立工矿区和其它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统计范围。
五、城市总体规划规模审核工作应当在规划纲要阶段进行。编制城市总 体规划纲要时,应当就城市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开展专题研究,形成专题论 证报告。规划纲要在报请省建设厅审查前,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规划纲要和城市总体规划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专题论证报告,一并上报省建设 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
六、规划纲要阶段没有进行规模审核,且已经编制完成成果的,要在规划 成果上报审批前,将规划文本、主要图纸和城市总体规划人口与建设用地规 模专题论证报告,一并上报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
七、规模审核的基本原则
(一)在不突破河北省城市体系规划确定的全省城镇建设用地总量的前提下,按照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的原则,对设市城市总体规划规模进行审核。 其中,对区域中心城市和发展基础好、有条件的县级市给予适当倾斜。近年已 经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规模不再调整。
在省城镇体系规划的基础上,设区设规划城市规模可适当调增,其城镇建设用地的增量从县城和建制镇两级城镇建设用地总量中调剂解决。 县级市规划城市规模,在省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城市规模基础上进行微调,其城市建设用地总量适当压缩。其中,近年已经审批的城市规模不再调整。
(二)现状城市规模确定 现状城市规模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基期年的上一年末城市人口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现状城市人口和城市建设用地统计的地域范围应当一致。
1、现状城市人口规模现
状城市人口规模应当以省统计局城市化统计监测结果为依据。情况特 殊时,以规划编制单位实地调研数据加以校核。
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现状城市人口规模超出城市化统计监测数据时,当 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提供本市城市人口的 原始统计资料,并就超出部分的情况做出书面说明。
2、现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现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以省统计局城市化统计监测数据为依据。情 况特殊时,以河北省城市建设统计年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0年的城区规模以及规划编制单位实地调研数据加以校核。 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现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超出城市化统计监测数据,或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2010年城区规模时,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向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提供本市城市建设 用地的原始统计资料,并就超出部分的情况做出书面说明。
(三)规划城市规模确定 规划城市规模是指规划到 2010年(近期)、2020年(规划期末)的城市人口和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1、确定城市人口综合增长率淤综合考试规划基期前 10年城市人口综合增长情况,城市发展潜力和发展条件,城市化进程以及影响城市人口产生机械变动的重大因素(如行政区划调整、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确定城市人口综合增长率。
于规划城市人口综合增长率一般根据城市规模等级分别确定,并考虑城市区位条件、基础条件和发展潜力。其中,对位于环京津、沿海等区位优势突出、发展条件好的城市综合增长率可适当提高。
现状人口 150万以上的城市,人口综合增长率一般控制在 20-25译;现 状人口 100万以上不足 150万的城市,人口综合增长率一般控制在 25-30译;现状人口万以上不足 100 万的城市,人口综合增长率一般控制在 30-35译;现状人口 20 万人以上,不足 50 万的城市,人口综合增长率一般控制在35-45译;现状城市人口万以下的城市,人口综合增长率一般控制在 45-55译。
2、确定城市人口规模
一般采用综合增长率法计算城市人口规模。 计算公式为:Pt=Po伊(1+r)n
Pt—规划期末城市人口规模,Po—现状城市人口基数,r—人口综合增长率,n—规划预测年限
3、确定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淤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划规定,并满足
河北省城镇体箕纱规划确定的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标准控制要求。 于设区市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一般控制在 95平方米/人,近期一般控制在 100平方米/人。其中,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城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土地利用受到限制,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可适当提高。
盂县级市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一般控制在 105—110平方米。近期控 制在 110-115平方米/人。
3、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2010 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2010 年规划城市人口伊近期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 2020 年城市建设用地规模=2020 年规划城市人口伊规划期末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
八、开发区(园区)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
1、依托城市建成区或与城市建成区相邻的开发区(园区),其人口和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统辞行安排。
2、远离城市,但依托县城、建制镇或与之相毗的开发区(园区),其人口和建设用地纳入县城、建制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中统筹安排。 3、不依托城镇,单独设立的开发区(园区),根据其所在行政区域,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市(县、镇)域城镇建设用地总量中统筹考虑。 4、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国家核准公布的开发区四至范围。
所在市可根据发展需要,在其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适当增加工业用地,并与 开发区用地而已相衔接。
5、曹妃甸新区的工业区和滨海新城、沧州渤海新区的港城和化工园区用地,在全省城镇建设用地总量中统筹解决,在唐山、沧州两市市域城镇建设用 地总量中单列。